【研创基地·专题培训】科研创新中的专利实务——第142期专题培训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2-10-25作者:点击次数:

科研创新中的专利实务

——第142期专题培训成功举办!

20229月26日下午19:00,重庆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第142期专题培训——“科研创新中的专利实务”线上讲座在腾讯会议顺利举办,参会50余人次。本期专题培训主讲人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媛老师,刘老师从生物界专利争夺战为切入点,向同学展示了前期如何利用专利,中期如何保护科研创新成果,后期如何把专利价值最大化。

一、具体专利实例

刘老师首先带着我们阅读了关于褪黑激素的相关专利,教会了我们专利阅读的具体方法和专利文件的组成。

二.发明专利授予的局限

1)不对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

2)不对科学发现授予专利。

3)不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授予专利。

4)不对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授予专利。

5)不对动物和植物品种授予专利。

6)不对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

特别提醒: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的新颖性与抵触申请

1)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2)抵触申请

规定抵触申请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授权。根据专利申请程序,一件专利申请通常要在申请日后一定期限才能在专利公报上公开发表。因此,如果已有人在申请日前提出了同样的专利申请,仅从申请日前已发表的专利公报上是无法找到的。

四.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和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1)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

分为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例如社交媒体公开,口头方式公开,一些学术会议发言等)。

(2)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公开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视为尚未丧失新颖性:

1.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

4.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五.重庆大学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工作流程

刘老师讲解到首先我们需要写清楚技术交底书,然后分步骤进行循序渐进,理性选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三种类别,最后鼓励我们要尽可能多的获得授权。

六.如何把专利价值最大化

专利价值由其技术水平、市场价值等等多种因素决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是市场价值递减。之后老师用自拍杆的例子具体讲解了这一金奖实用专利。

对于科研创新中的专利实务的学习,同学们需要积极寻求成果转换,利用专利数据积极寻找合作企业。刘老师的分享让同学们对科研创新中的专利实务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了解到了各种专利相关案例与重庆大学专利申请流程,希望对同学们未来的科研之路有所帮助。本期关于科研创新中的专利实务”专题培训举办成功,由衷感谢刘老师的讲授及同学们的参与,下期我们再会。


注:想要了解本期讲座详细内容的小伙伴,可点击下方链接提取回放。

此次线上活动的回放以及练习数据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egmNzmt3V0KZOwvDUt_pzQ

提取码:3v9r

如对本次专题培训讲座内容有相关疑惑可加入QQ群(群号:1016621906)进行讨论,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将竭力为同学们提供更优质的培训服务。


   办: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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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重庆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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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