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期名家会客厅: 从李某某案件看中国少年特别隐私权路在何方?
2014年3月27日晚7:00,重庆大学研究生院308国际会议厅迎来了第147期名家会客厅。本次名家会客厅由重庆西南政法大学高维检教授带领观众们一起关注讨少年特别隐私权问题。少年,是家庭之核心,是国家之未来。当少年特别隐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相碰撞,我们该如何取舍?
当言论自由遇上少年特别隐私权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这是关于法律的一句至理名言——正义不仅必须被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被伸张。
言论自由可以防止权贵滥用权力,起到全程监督,保障公正的作用,是能够让民众看见正义被伸张的有效手段之一。
以李某某的案件为例,民众热情参与,持续追踪案件进程必定有对“王子犯法须与民同罪”“防止暗箱操作,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地进行”等考量。忽略其他的问题,民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确实取得到了看得见的效果——李某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回到案件本身,我们却遗憾地发现,在整个过程中,媒体和民众把言论自由的权利过多地放在了案件之外,诸如发掘李氏夫妇、父子的种种花絮、轶闻,被告父母、辩护人的行为、动机猜测,乃至受害人种种生活细节,个人隐私上。与此同时,对案件本身的交待却总是差强人意,且不提法律层面上是未成年人的李某某,报道中不应出现姓名全称这个一般人都该知道的法律常识;更别说在浏览器上搜索李某某,蹦出来数以万计的相关词条及随处可见的各种生活细节、私人照片。可以预见的是,李某某注定要背上沉重的包袱上路了,他的未来,想必很难轻松。
言论自由要求公共参与通畅,要求正义的过程被感知;少年特别隐私权却要求抹去可锁定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父母工作单位等。两相对照,这之间似乎存在不可调解的冲突。
当自由言论遇上少年特别隐私权,我们真的无路可走吗?
少年隐私权与言论自由间的调适
法律,诞生于人类对于自由和权利的永恒追求,这就使得言论自由的权利显得分外重要。
言论自由可以使公共信息传播通畅,有利用社会管理,究其目的,也终究不过四个字:社会利益。
社会的细胞是家庭,家庭的核心却是寄托着家族希望的少年。因此不难发现,少年利益才是社会核心利益所在,维护少年利益就是维护社会利益。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与少年特别隐私权之间恐怕并不存在不可调适的冲突——它们都共同指向社会利益。
青春期是人生中一段十分特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少年们开始试图挣脱父母的重重保护,伸展触角探知未知的世界;也是在这个阶段,他们会用自己尚且稚嫩的思维体系大胆接触从未接触的事物,在冒险中迅速成长为一个人格独立的人。他们在不断的试错中掌握运筹人生的各种技能。但是因为莽撞和缺乏经验,犯错便成为大概率事件。
犯不犯错,犯错大小,这些都是机缘与环境的共同作用,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的错误背后都有成年人的问题;反观我国法律,面对未成年人犯错,不但没有给予适度的理性宽容,反而要求他们为全社会共同的错误而承担后果,背着包袱继续他们未完的漫漫人生。
高维俭老师在讲座上颇遗憾地感慨:我国法律实在极其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宽容。
少年特别隐私权残缺背后的立法问题
言论自由与少年特别隐私权间的冲突只是少年特别隐私残缺的外在表现。残缺的背后,藏匿的是我国关于少年法制度体系建立的诸多问题。
例如我国是否有针对未成年的完整福利制度?教育法是否全面保障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理是否有一个规范而严明的程序?
在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里,有关于少年法的区域实在有极大的空缺。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里提到: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
少年,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是广袤天边喷薄的朝阳。只有给予足够的保障与空间,他们才能尽情地释放光热。
然而反观我国法律在少年特别隐私保护领域的却如晴朗天空的一朵乌云,一朝不散去,一朝就有遮天蔽日的危险。
通向法益之路
法律代表着公平、公正,她鼓励人们追求自由,捍卫自身利益。
对正义心向往之,积极参与,固然是社会开明的一大特征之一,然而,思及此,我们却不得不问,什么是正义?
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状,具有不同的面貌。”不同的社会对正义有具有该时代特征的定义。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做普世正义,但现在社会废除死刑则成为法治的潮流。
正义不是刻板固执的教条,法律也自然不是,司法者更不应该是。深刻地理解法律的思维——依法循理,具有一定的能动性,面对案件时能合理地适用法律调试无疑是现代司法者必须兼具的能力。
现在,我们似乎进入了一个立法的快餐时代。对社会情理整体理解缺乏,难以理清规范与规范之间的脉络关系,规范与规范之间仔细对比、系统研究的缺失,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始终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些都是导致少年特别隐私权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原因。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扪心自问,我国法律缺失的难道仅仅只体现在少年特别隐私权么?
法治的灵魂在于:“把人类当作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保障人类生存,促进民族发展才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这就是“法益”。
耶林当年那句“为权利而斗争”至今犹然在耳,铿锵有力。我们不仅仅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更重要的是为“法益”斗争!
在讲座中,高维俭老师黯然叹息:“学界对涉及少年特别隐私权的法律规范鲜有关注,‘少年特别隐私权’的概念至今也尚未见有人提及,其理论研究至今亦尚未见有人问津。”言深意切,饱含着对未成年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担忧。
面对亟待改善的我国相关法律环境,上下而求索不仅是当代法律人的天职,更是生存在这个社会环境中所有人的责任!
重庆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
重庆大学研究生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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